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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即時:積極發展離岸金融業務是更高水平開放的重要基礎

      2023-01-17 23:05:20      來源:第一財經

      離岸業務地位越發突出,已成為我國經濟發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我們要充分發揮21個自貿試驗區在國內國際雙循環中的戰略連接作用,主動在自貿試驗區內發展離岸金融業務。

      一是允許和鼓勵在國內具備條件的自貿試驗區內注冊的商業銀行開展離岸銀行業務。允許這類商業銀行既可以通過OSA賬戶(離岸賬戶)直接為區內企業開展離岸銀行業務,也可以通過FT(自由貿易賬戶)或NRA賬戶(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為企業提供跨境銀行服務(簡稱“類離岸銀行業務”)。


      【資料圖】

      二是符合條件的自貿試驗區要爭取引進更多的金融機構(含非銀行金融機構)發展本外幣離岸金融業務。

      三是建議自貿試驗區循序漸進地突破:首先大力推動離岸貿易、離岸銀行業務的發展,其次逐步推進離岸證券、離岸保險、離岸租賃和離岸信托業務的落地,再次放開離岸銀行業務對本幣的限制,最后允許自貿試驗區內的居民企業成為離岸金融的主要參與方。此外,還應在稅務安排、適用法律、資本賬戶開放和監督管理等方面盡早進行探索和常態化運作。

      四是發展離岸金融業務是自貿試驗區具有國際化視野和能力的重要標志。離岸金融的參與主體包括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公司等)、公司、政府部門、國際性組織、中介機構、以非居民為主的個人等。自貿試驗區應吸引更多的離岸金融參與主體入駐區內,為自貿試驗區的發展集聚更多、更廣、更大和更好的金融力量。

      發展離岸金融業務是落實RCEP的客觀需要

      1.掌握RCEP的主要規則與條款,盡快將RCEP對金融服務的要求在自貿試驗區內落實到位。

      2022年前11個月,我國與RCEP其他成員國進出口總額11.8萬億元,同比增長7.9%,持續顯示出RCEP區域貿易自由化的優勢。我國自貿試驗區應全面、準確地掌握RCEP的主要規則,并制定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例如,鼓勵自貿試驗區探索打造與RCEP深度融合的離岸金融試驗區。

      2.將開展離岸投融資業務作為落實RCEP的重要手段。

      目前較多自貿試驗區內已獲批設立了海關綜合保稅區,實際上已經具備了自由貿易港所特有的投融資功能。按照RCEP對金融服務的有關條款,各自貿試驗區應積極促進跨境貿易和投融資的便利化,提升本外幣兌換和人民幣跨境流通使用的便利度,推進高水平的資本賬戶開放。建議如下:

      一是允許各自貿試驗區內各類企業都能開展本外幣合一的跨境資金池業務。

      二是允許各自貿試驗區本外幣合一的跨境資金池業務所涉及的外債額度、境外放款額度和企業自主購匯額度,都可以比照國內監管部門給予任一地方的最高限額。

      三是允許跨境資金池主辦企業的結匯資金直接進入人民幣國內資金主賬戶;允許企業在額度內提前購匯,購匯所得外幣資金可進入國內資金主賬戶;允許主辦企業通過國內資金主賬戶辦理境外成員企業與境外主體間本外幣集中收付業務。

      四是允許QDLP(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業務通過境內人民幣貸款對境外股權項目進行資金支持。如境內機構和企業將境內獲得的人民幣貸款資金投向紅籌、VIE架構的境外項目時,在符合監管要求和風控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允許將人民幣貸款資金借助QDLP通道,并通過OSA賬戶或者FTN(境外機構自由貿易賬戶)等類離岸賬戶來進行跨境人民幣的投融資、結算和資金的全程監控使用,以確保人民幣在合規、安全的前提下走出國門。

      3.采用更靈活的監管政策,促進各自貿試驗區開展RCEP協議項下的離岸貿易發展。

      2021年12月,《關于支持新型離岸國際貿易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發布,明確了新型離岸國際貿易就是離岸貿易的組成部分,向商業銀行和居民開放新型離岸國際貿易業務、鼓勵使用人民幣作為新型離岸國際貿易的結算貨幣,為各自貿試驗區發展離岸貿易提供了巨大動力。

      4.牢牢抓住RCEP帶來的發展離岸金融的難得機遇。

      在“區域原產地累積性原則”下,我國自貿試驗區的出口企業產業鏈分工必須銜接和考慮在RCEP相關國家內的分段布局,然后在我國境內對整個RCEP產業鏈進行控制和管理,從而產生大量的離岸貿易和離岸金融業務需求,這將會是自貿試驗區發展離岸貿易和離岸金融的重大機遇。自貿試驗區要采取各種有效手段,積極鼓勵相關企業全力用好RCEP成員國降稅、區域原產地累積規則等條款,努力幫助相關企業規避原來遇到的貿易壁壘,積極擴大本地區優勢產品的出口和對有競爭力產品的進口,這也會極大帶動離岸金融業務的發展。

      如何高質量發展離岸金融業務

      1.更加重視對離岸金融業務的普及和應用。

      有些自貿試驗區對離岸金融的理解仍停留在概念上。離岸金融具有以下發展趨勢和特點:

      一是離岸金融活動覆蓋的區域十分廣闊,目前全球知名的離岸地數量占世界上所有國家的三分之一以上,并幾乎覆蓋除南極洲外的所有大洲。

      二是離岸金融活動的內容十分龐大,包括離岸地、離岸公司、離岸貿易、離岸稅收、離岸法律、離岸基金、離岸信托、離岸租賃、離岸銀行、離岸證券、離岸保險等業務及配套服務。

      三是離岸金融為各自貿試驗區如何成為各省市離岸金融中心城市提供了新的思考方法,也是自貿試驗區從傳統的金融活動轉向更開放、更全球化的國際金融活動的重要契機。

      2.自貿試驗區要有統籌發展離岸金融業務的“尚方寶劍”。

      一是我國離岸金融活動處于多頭監管之下,而歷史經驗證明凡是多頭監管的經濟活動一般都處于發展相對艱難的尷尬境地。既然自貿試驗區有著開展離岸金融活動的強烈愿望,那么可由全國人大立法授權各自貿試驗區所在省份統籌發展離岸金融業務。也就是說,凡是在自貿試驗區開展的離岸金融活動,各地金融監管部門都屬于各自貿試驗區所在省市金融辦的配合部門。

      二是由監管部門制定開辦離岸金融業務的配套支持政策。如降低在自貿試驗區設立離岸金融機構的準入要求,放寬離岸銀行展業的限制條件,創造寬松的金融監管環境,逐步放開跨境資本的自由流動等。

      三是自貿試驗區要通過跨境貿易服務平臺來提供開展離岸金融活動所需的反洗錢等配套服務,吸引更多金融機構到自貿試驗區開展業務,為自貿試驗區企業提供更多樣化、更高效率的離岸金融服務。

      四是自貿試驗區所在省市的各個部門,盡快掌握離岸金融的相關知識,并對此具有積極開放和全力支持的態度。

      3.重視解決離岸金融人才緊缺問題。

      一是在相關監管部門的指導下,由自貿試驗區管委會牽頭,制定離岸金融人才培養計劃。

      二是由相關銀行協助制定自貿試驗區離岸銀行的培訓計劃,并采用“分片包區”的方式對準備開辦離岸銀行業務的銀行員工培訓,建議挑選具有國際業務和市場營銷工作經歷的人員參加培訓。

      三是由自貿試驗區管委會邀請具有離岸業務經驗的專家型人才作為授課老師,由相關金融機構挑選出具有國際業務和市場營銷工作經歷的人員參加培訓。

      四是鼓勵和支持更多的國內學者對自貿試驗區開展離岸金融研究,并由自貿試驗區管委會出臺資助政策。

      4.自貿試驗區應探索開展離岸金融活動的稅收優惠。

      目前有種普遍擔憂是自貿試驗區不能做稅收洼地。但是自貿試驗區要更好地承接RCEP落地工作,從稅收突破始終是個大問題。稅收優惠需要考慮“稅基和稅率”,理論上稅率越低,越能吸引企業入駐,形成更廣的稅基。所以自貿試驗區如果過于強調不考慮稅收優惠,是否反而阻礙了本區域稅基的拓展?

      還有個誤區,就是把香港16.5%的資本利得稅作為內地自貿試驗區實行稅收優惠的參考點。這是個巨大的誤解,因為按照離岸業務的特點和香港稅收規定,如果在香港注冊成立的企業所辦理的離岸貿易業務沒有使用香港本地的資源(如企業僅僅通過香港的銀行做離岸貿易的結算而非融資,就不算使用香港資源),那么這家企業開展離岸貿易所產生的利潤都無須在香港繳稅(也就是通常說的“零報稅”)。

      我們必須制定與國際接軌的離岸金融稅收規定。如新加坡免征增值稅,公司所得稅較為優惠,資本利得稅實行多種優惠減免甚至免征等;開曼群島、巴哈馬等地區更是免征一切直接稅,僅征收關稅、印花稅等間接稅。由于我國對與離岸金融稅收性質相近的跨境金融稅收基本上采用與境內金融業務同等的稅收安排,這會嚴重影響企業將原在境外辦理的離岸業務轉移到自貿試驗區辦理的主觀意愿。在全球實行15%最低稅率的情況下,我國自貿試驗區也要適時推出更為優惠的稅收政策,這也是自貿試驗區應該承擔的“試驗任務”。自貿試驗區要努力爭取監管部門的同意,盡量降低離岸金融稅收,如完全豁免預提稅,減免所得稅、利得稅和印花稅等,以吸引更多與RCEP相關的企業到自貿試驗區來展業興業。

      5.各自貿試驗區在離岸銀行業務上率先進行突破。

      建議按照如下途徑進行:一是由自貿試驗區所在地省市的銀保監局、外管局和自貿試驗區管委會及兩家離岸銀行,對區內沒有開辦離岸銀行業務,但具有外匯資質的商業銀行進行評估,篩選出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直接開辦離岸銀行業務。

      二是待自貿試驗區內商業銀行開辦離岸銀行業務后,在央行批準和銀保監會及國家外管局同意的前提下,允許這些商業銀行開辦本外幣離岸銀行業務,同時允許通過離岸賬戶進行本幣的即遠期購匯和外幣的即遠期結匯。

      三是允許注冊在自貿試驗區的企業享受非居民企業的待遇。

      6.完善并積極推廣FT賬戶體系。

      解決FT賬戶在自貿試驗區內推廣使用的問題,已經到了刻不容緩的關鍵時刻。

      一是監管部門應盡快研究FT賬戶在所有自貿試驗區內推廣使用問題。

      二是如果監管部門認定FT賬戶不具備在其他自貿試驗區內進一步推廣使用的基礎,那么建議盡快對在自貿試驗區開展跨境業務(含離岸業務)所使用的新賬戶體系進行實質啟動。

      三是對FT賬戶不實行存款準備金制度。

      四是明確在自貿試驗區內注冊企業所開立的FT賬戶就是境外賬戶。

      五是國家稅務部門明確對FT賬戶不征收預提稅。

      六是如果短時間內無法解決FT賬戶在自貿試驗區的推廣使用問題,那么建議將OSA賬戶加入人民幣這個幣種,并將OSA賬戶作為自貿試驗區企業進行本外幣資金集中管理的賬戶。

      (文章來源:第一財經)

      標簽: 離岸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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